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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局擬建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摘要:
醫藥網6月9日訊 近日,國家醫療保障局向中國化學制藥工業協會、中國價格協會、中國麻醉藥品協會、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中國醫療器械行業協會等11家醫藥相關行業協(學)會發函,就《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這是國家醫保局針對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第二次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提出,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開展醫藥企業信用評級,分級處置失信違約行為。
目錄清單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醫藥商業賄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價格、違反合同約定、擾亂采購秩序等違法違規、有悖誠信和公平競爭的行為。
征求意見稿明確,醫藥企業(含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企業、配送企業,下同)在定價、投標、履約、營銷等過程中,通過目錄清單所列行為進行不正當競爭、獲得不正當利益的,將被納入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信用評價范圍。
實行主動承諾制
征求意見稿提出,實行醫藥企業主動承諾制。醫藥企業參加或委托參加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掛網,以及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開展的備案采購,應向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機構(以下簡稱集中采購機構)提交書面承諾,承諾事項包括不發生列入目錄清單的失信行為,對其雇傭人員、委托代理企業為己方藥品實施的失信行為承擔責任;承諾接受相應的制約措施。對于未提交承諾的醫藥企業,不接受其藥品或醫用耗材掛網、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向醫療機構銷售等。
待指導意見正式執行之日起,將采取企業報告和平臺記錄相結合的方式,及時、全面、完整、規范地采集醫藥企業失信行為信息,建立醫藥企業價格招采失信信息庫。集中采購機構定期梳理匯總相關部門公開的裁判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文書等,采集校驗醫藥企業失信信息并予以記錄。
集中采購機構日常運行中通過監測、函詢、約談等方式,掌握醫藥企業定價、投標、履約等方面的失信行為信息并予以記錄。
每季度動態更新
此外,還將按照“來源可靠、條件清晰、程序嚴謹、操作嚴密”的要求實施信用評級,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時效,以及影響范圍等因素,將醫藥企業在本地招標采購市場的失信情況評定為一般、中等、嚴重、特別嚴重四個等級,每季度動態更新。對于醫藥商業賄賂等失信行為,信用評級所依據的事實,以法院判決或執法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為準。
集中采購機構根據醫藥企業信用評級,分別采取書面提醒告誡、向采購方提示風險信息、暫停該企業相關藥品或醫用耗材的投標掛網、暫停該企業配送中標藥品或醫用耗材資格、向社會公開披露失信信息等處置措施,壓實醫藥企業失信違約責任。
征求意見稿同時鼓勵醫藥企業修復信用。失信行為超過一定時間的,不再追溯計入信用評價范圍,實現自動修復。鼓勵醫藥企業主動修復信用,在處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醫藥企業,并視情形給予一定的整改期,接受其在整改期內采取切實措施修復信用,包括終止相關失信行為,提交合規整改報告,公開發布致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剔除涉案藥品或醫用耗材價格中的虛高空間,退回不合理收益等。
征求意見稿同時要求各地推進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建設與實施,不得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名義,采取行政方式對醫藥企業正當的營銷和價格進行干預,不得采取地方保護、破壞公平競爭的做法。
同日,國家醫保局還就《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操作規范》向上述11家協(學)會發函征求意見。
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
制度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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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
醫藥領域商業賄賂、操縱市場等行為造成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虛高、醫療費用過快增長、醫保基金大量流失,嚴重危害醫保基金安全。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完善以市場為主導的醫藥價格形成機制,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基于藥品和醫用耗材的供應方、采購方、采購組織方之間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依托藥品和醫用耗材招標采購平臺,系統集成守信承諾、信用評級、分級處置、信用修復等機制,建立權責對等、協調聯動的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信用評價制度,促進各方誠實守信,共同營造公平規范、風清氣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環境,切實保障群眾利益和醫?;鸢踩谷嗣袢罕娪懈喃@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建立信用評價目錄清單
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事項目錄清單,具體內容包括包括但不限于醫藥商業賄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市場價格、違反合同約定、擾亂采購秩序等違法違規、有悖誠信和公平競爭的行為。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醫藥企業(含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企業、配送企業,下同)在定價、投標、履約、營銷等過程中,通過目錄清單所列行為進行不正當競爭、獲得不正當利益的,將被納入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信用評價范圍。
三、實行醫藥企業主動承諾制
醫藥企業參加或委托參加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掛網,以及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開展的備案采購,應向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機構(以下簡稱“集中采購機構”)提交書面承諾,承諾事項包括不發生列入目錄清單的失信行為,對其雇傭人員、委托代理企業為己方藥品實施的失信行為承擔責任;承諾接受相應的制約措施。對于未提交承諾的醫藥企業,不接受其藥品或醫用耗材掛網、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向醫療機構銷售等。
四、建立失信信息報告記錄渠道
自本意見執行之日起,采取企業報告和平臺記錄相結合的方式,及時、全面、完整、規范地采集醫藥企業失信行為信息,建立醫藥企業價格招采失信信息庫。醫藥企業主動及時向失信行為發生地的集中采購機構報告失信信息。集中采購機構定期梳理匯總相關部門公開的裁判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文書等,采集校驗醫藥企業失信信息并予以記錄。集中采購機構日常運行中通過監測、函詢、約談等方式,掌握醫藥企業定價、投標、履約等方面的失信行為信息并予以記錄。
五、開展醫藥企業信用評級
按照“來源可靠、條件清晰、程序嚴謹、操作嚴密”的要求實施信用評級,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情節、時效,以及影響范圍等因素,將醫藥企業在本地招標采購市場的失信情況評定為一般、中等、嚴重、特別嚴重四個等級,每季度動態更新。對于醫藥商業賄賂等失信行為,信用評級所依據的事實,以法院判決或執法部門行政處罰決定為準。鼓勵地方探索量化評分的信用評級方法,不斷提升信用評級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
六、分級處置失信違約行為
集中采購機構根據醫藥企業信用評級,分別采取書面提醒告誡、向采購方提示風險信息、暫停該企業相關藥品或醫用耗材的投標掛網、暫停該企業配送中標藥品或醫用耗材資格、向社會公開披露失信信息等處置措施,壓實醫藥企業失信違約責任。涉事藥品或醫用耗材供給結構單一、供需形勢緊張的,采取分級處置措施時,應兼顧可及性,避免發生臨床治療手段缺失、嚴重影響患者救治的情況。
七、鼓勵醫藥企業修復信用
建立醫藥企業信用自動修復和主動修復的機制。失信行為超過一定時間的,不再追溯計入信用評價范圍,實現自動修復。鼓勵醫藥企業主動修復信用,在處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醫藥企業,并視情形給予一定的整改期,接受其在整改期內采取切實措施修復信用,包括終止相關失信行為,提交合規整改報告,公開發布致歉聲明消除不良影響,剔除涉案藥品或醫用耗材價格中的虛高空間,退回不合理收益等。
八、正確運用信用評價制度
各地推進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建設與實施,應堅持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市場機制為導向,以民事權利義務為根本,保障醫藥企業依法享有的自主定價、自主經營權利;不得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名義,采取行政方式對醫藥企業正當的營銷和價格進行干預,不得采取地方保護、破壞公平競爭的做法。
九、共同推進信用評價制度建設
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是凈化醫藥市場秩序,優化醫藥營商環境,推動醫藥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要堅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則,推動醫藥企業、醫療機構積極參與;引導醫藥企業自覺履行遵守價格規則、誠信經營的義務,引導醫療機構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信用評級更優的醫藥企業作為供應或配送單位。集中采購機構要深入推進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改善招標采購服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為醫藥企業提交承諾、記錄信息、修復信用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和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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