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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點名基層院長吃回扣 反腐覆蓋面擴大摘要:
醫藥網12月3日訊
中紀委點名基層院長吃回扣
12月1日,中紀委發表《以案為鑒 | 昔日好院長淪為階下囚》的文章,點名了基層醫療機構院長收受耗材回扣的問題。
文章指出,在接到舉報后,當地紀委成立調查組,組織力量對劉某近幾年任職的衛生院賬目進行全部調閱。
在調查過程中,一個叫孟某軍的醫藥耗材銷售商浮出水面。調查人員發現,“一般情況下,鎮區衛生院使用的輸液器都是進價1元左右一根,而黃圩鎮衛生院的輸液器進價是5元一根?”
經過關聯核查,調查組發現,孟某軍2014年以來會按時向一個私人賬戶轉賬固定金額的款項,轉賬時間恰巧都在黃圩鎮衛生院向其支付貨款的兩天內。經過銀行方面核查,證實該私人賬戶正是劉某妻子的賬戶。
根據留置期間劉某自己交代和其他方面調查核實確認:2013年至2016年,劉某在擔任黃圩鎮衛生院院長期間,非法收受醫用耗材銷售員孟某軍給予的“回扣”合計15.88萬元;在擔任黃圩鎮、雙港鎮衛生院院長期間,他還存在以虛報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經費方式騙取公共衛生服務財政補助金等違紀違法行為。
2019年1月,劉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9年6月28日,響水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依法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針對這一案件反映的問題,當地紀委相關領導表示,將著力加強對衛生系統的監督,尤其對藥品、大型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的采購以及公共衛生等重點領域開展專項治理。
醫療腐敗,回扣問題高發
除上述案例外,賽柏藍根據公開資料梳理發現,2020年以來,上至大三甲醫院院長下至基層衛生院領導,已有多位醫院院長、科室負責人被查處,他們被查的主要原因包括收受藥品、醫用耗材回扣或利用職權干預基建項目等。
比如,據安徽紀檢監察網11月30日消息,大型三級甲等醫院安慶市第一人民醫院原黨委副書記、院長高某某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高某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禮、送禮;違反組織紀律,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提供幫助并收受賄賂;違反生活紀律;涉嫌受賄犯罪。
另據黑龍江省紀委監委官網11月27日消息,哈爾濱市第一醫院原院長孟某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根據公開資料,孟某某1987年參加工作,2019年曾任哈爾濱市衛健委副局級干部,2019年12月已經提前退休。
醫療反腐覆蓋面擴大
針對各級醫療機構負責人被查處的問題,早在8月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的一篇文章就指出,各地紀委監委發布的審查調查信息與黨紀政務處分信息顯示——今年以來,醫療反腐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從各大公立醫院,到臨床試驗機構、醫藥研究所,再到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相關工作人員均被列入嚴查范圍。
文章梳理發現,今年上半年披露的醫療領域腐敗案件中,收取藥品耗材回扣是出現頻率最高的問題,涉案金額居高不下,腐敗利益鏈條環環相扣。
根據7月24日國家衛健委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印發2020年醫療行業作風建設工作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從今年7月開始直到年末,將重點整治醫務人員收取回扣、藥企違規營銷等行為。
集中整治范圍將實現轄區內醫院(含中醫院和婦幼保健院)全覆蓋,其他類型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門診部、診所)覆蓋50%以上。
中紀委也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立足職能職責,緊盯醫療領域廉政風險點和高風險環節,嚴肅查處違紀違法黨員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堅決斬斷腐敗利益鏈。
查處個案與制度治理齊抓
中紀委在此前的一篇文章中評論指出,查處個案發揮了警示、震懾的作用,重拳打擊醫療領域違紀違法行為絲毫不能松、不能軟。
同時,還要在制度、治理上下功夫,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推動多管齊下構建綜合治理體系。
當前,全國醫療衛生行業正在開展作風建設工作專項行動,重點懲治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紅包等不正當行為,嚴厲打擊收取回扣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醫療機構內醫藥產品違規營銷行為等。
今年6月5日,國家衛健委、公安部等九部門對外發布《2020年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工作要點》強調,嚴肅查處收取醫藥耗材企業回扣行為——年底前,由國家衛健委牽頭、國家中醫藥局、國家醫保局按照職責分別牽頭,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按照職責配合,嚴肅查處收取醫藥耗材企業回扣行為。
帶金、回扣的空間不斷壓縮
除階段性整風,嚴抓個案外,醫保局建立醫藥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國家藥監局出臺醫藥代表備案制度,國家組織藥品、耗材集中帶量采購,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等措施都旨在從制度上壓縮帶金銷售空間,根治醫藥回扣問題。
日前,國家醫保局印發《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涉及醫藥商業賄賂等7種失信行為的醫藥企業將被納入失信“黑名單”。
有分析指出,藥企需對代理企業的商業賄賂等行為連帶承擔價格和招采信用懲戒責任,這意味著藥企一旦出現違規違法問題,違法成本將大幅上升,這與以往藥企容易將帶金銷售等違規問題甩鍋渠道公司或醫藥代表并切割自身責任的情形大不一樣。
12月1日正式落地的醫藥代表備案制度也意在將醫藥代表的院內推廣行為和上市許可持有人綁定,用備案的方式倒逼上市許可持有人承擔對于醫藥代表推廣行為的監督和約束作用。
國家組織藥品、耗材帶量采購的常態化,一方面是醫保控費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也通過壓縮藥品、耗材的價格水分,擠出企業帶金銷售的空間,并推動我國終端用藥市場轉型升級。
隨著,越來越多的臨床用量大、采購金額較高、使用成熟的產品被納入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將使得企業從同質化產品的營銷之爭轉向加快產品研發的創新之爭。
至于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無論是DRG還是DIP,亦或是按床日、按人頭付費等的探索與試點,都是以預付制的方式推動醫療機構節省醫藥成本、提高服務質量,轉向價值醫療。
可以說,在系列政策的綜合發力下,在中紀委、衛健委、醫保局、最高法等多部門的密切聯動下,依靠帶金銷售、回扣等方式保證藥品臨床銷量的行為,生存空間將越來越小,藥品推廣人員與醫藥企業之間的市場之爭終將轉向學術與創新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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