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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海關總署:同意增設長春空港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摘要:
醫藥網9月6日訊 9月3日,國家藥監局發布《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增設長春空港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的通知》。經國務院批準,同意增設長春空港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
內容如下:
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口岸藥品檢驗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經國務院批準,同意增設長春空港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除《藥品進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藥品外,其他進口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可經由長春空港口岸(長春龍嘉國際機場關區代碼為1511)進口。
二、增加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開始履行《辦法》規定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三、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辦理藥品進口備案時使用“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進口備案專用章”,印章式樣見附件。
四、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吉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建立藥品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的工作關系。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吉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開始承擔長春空港口岸的藥品口岸檢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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